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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将老母亲恶意滞留法院,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被司法拘留

遂昌法院 浙江天平 2021-07-11
遂昌一84岁老母亲与儿子因赡养及征地补偿款等问题产生嫌隙,亲女儿见状给出了个主意,假装邻居把老母亲送到法院,并恶意滞留,老母亲躺在法院门口又哭又闹,企图让法院帮忙解决问题。


当法院要对这个亲女儿进行处罚时

她竟然如出一辙地也躺在了法庭上……


近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对一恶意滞留老人、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当事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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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邻居”陪同老人来法院起诉

“我要起诉我儿子,他不管我这个妈了!”11月5日上午,老人周某某在“好心邻居”叶某某的陪同下,来到遂昌法院欲通过诉讼解决儿子拒绝赡养的问题。


了解案情后,立案人员耐心向老人释明了立案程序和所需材料,但是老人却一直以“不懂法律、听不懂”为由,拒绝配合法院工作。


根据老人的情况,立案人员告知她可以向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还为她提供了联系方式,做好了前期对接工作。


“我不懂法律啊,你们法院要帮我解决啊!”然而老人却还是以不懂为由,坐在法院窗口迟迟不愿离开。


当时正值法院立案高峰期,诉讼服务大厅里的当事人逐渐多了起来,工作人员请老人在旁休息,等待司法局法律援助,老人却丝毫不配合。


此时,叶某某声称要去上班,急着离开,工作人员劝其留下,周某某年岁已高,需要人照顾。但中午11时许,叶某某趁工作人员没有注意时悄悄离去。



“躺在法院门口,问题就能解决了”

在工作人员的细心解释下,老人在法警的陪同下离开了诉讼服务大厅。当来到法院门口时,老人却忽然躺在地上不肯离去,甚至出言辱骂。


这让法警有点摸不着头脑,询问其原因,却得到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答案,“我躺着在门口,你们就会帮我解决问题了”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地方,但是也要我们按照一定的程序,问题不是我们哭一哭、闹一闹就能解决的。”考虑到老人年岁已高,“好心邻居”叶某某又提前离开,法院马上联系了公安、医院、街道处等前往协助。


直到当天下午3点多,周某某才在其孙子、村干部的劝说下,起身离开。


本以为一场闹剧就这么结束了,但没想到这件事的背后竟然还藏着一场“阴谋”……



“好心邻居”变小女儿

经调查,老人与儿子因赡养及征地补偿款等问题,母子之间一直都有嫌隙,日积月累,家庭矛盾就更大了。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老人要来法院起诉自己儿子。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法院惊奇地发现叶某某并非老人的邻居,而是她的小女儿

事情的真相是叶某某为帮助母亲周某某达到让儿子赡养及分征地补偿款的目的,出了这么一个“馊”主意——谎称是邻居陪同母亲周某某到法院起诉,又以上班为由将母亲恶意滞留在法院长达6个小时,严重影响法院办公秩序。


11月8日,遂昌法院传唤叶某某来院了解情况,询问过程中,叶某某态度恶劣,对滞留其母亲周某某在法院严重影响法院办公秩序的行为毫无悔意,对法官和法警的提问含糊其辞、佯装不知。


遂昌法院依法对叶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令人没有想到的一幕发生……


在宣布拘留决定后,叶某某也突然躺在了地上!



经批评教育后,叶某某非但没有改过,甚至变本加厉,开始向法警“跪地求饶”,把法律当成儿戏。



针对叶某某的恶劣行为,法院对其开展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带其到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和体检。当晚,叶某某被送至遂昌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法官说法

公民在诉讼活动中理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理性表达诉求,而不是靠撒泼耍赖。“不懂法”的借口,既不能成为违法违规的通行证,也不能成为逃避制裁的护身符。践踏法律权威,扰乱审判活动秩序,必将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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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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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遂昌县人民法院、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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